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

2016-06-29

納稅人將(jiāng)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影高銷售給銷售單位,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(duì)外銷售價格(不工討含增值稅)70%以下,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劇南ó)消費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,應該按照《國(guó)家稅務總局關員兒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國(guó我爸)稅函〔2009〕380号)規定的讀他核價辦法,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。
 
上述銷售單位是指《國(guó)家稅務總局時著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國(guó)稅函〔2009〕380号)附件慢動《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。
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(qǐ)施行。此前已發藍公(fā)生但尚未處理的事(shì)項,按照本公水要告規定執行。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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